爲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,規範藥品網絡銷售行爲,保障公衆用藥安全,國家藥監局近日公布《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面向社會征求意見。
征求意見稿明确,藥品網絡銷售者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以下(xià)簡稱持有人)或者藥品經營企業。中(zhōng)藥飲片生(shēng)産企業銷售其生(shēng)産的中(zhōng)藥飲片,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相關義務。
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範圍。藥品網絡銷售者爲持有人的,僅能銷售其持有批準文号的藥品。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(zī)質的,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。疫苗、血液制品、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療用毒性藥品、放(fàng)射性藥品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,不得通過網絡銷售。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,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、買商(shāng)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衆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。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,應當确保電(diàn)子處方來源真實、可靠,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,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(diàn)子标記。
藥品零售企業應履行建立藥品網絡銷售安全管理制度,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、可核查,建立并實施保障藥品質量與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等。如果向個人銷售藥品的,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,配備執業藥師,指導合理用藥;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适應等。
允許藥品網絡銷售者通過自建網站、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、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關網絡服務商(shāng)自建網上店(diàn)鋪開(kāi)展藥品網絡銷售。開(kāi)展藥品網絡銷售的企業,應當具有滿足業務開(kāi)展要求的應用軟件、網絡安全措施和相關數據庫。
對于開(kāi)展藥品銷售的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義務,征求意見稿明确規定,應當建立檢查制度,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,對交易行爲進行監督,對發現的問題主動制止,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(dà)問題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。平台應當保存藥品展示信息、交易記錄、銷售憑證、評價與投訴舉報信息。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,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後1年。
此外(wài),征求意見稿還明确了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。